法律动态:疫情防控下的私募基金监管政策梳理
(信裕资管)发布时间:2020-03-24
疫情发生以来,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外汇局和证监会五部委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基金业协会”)也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私募基金运营和监管政策,从包括登记备案、从业人员培训、信息披露、从业资格考试安排等多方面对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行业运营及监管等,以保障私募基金行业相关业务平稳运转。
信裕资管梳理了相关监管政策,供公司经营和业务开展提供参考,具体如下:
证监会1月27日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9号)相关要点1、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结合行业特点应改进服务方式引导投资者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交易活动;制定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业务应急预案,确保交易结算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引导积极引导投资者理性、客观分析疫情影响依法合规开展投资活动;持续关心关爱员工。
2、上市(挂牌)公司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投资者决策所需信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
3、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各证监局在积极支持市场主体同时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市场主体向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尽可能通过互联网方式提交申请材料;证监会将改进服务方式,做好受理和批文送达的服务工作。
基金业协会2月1日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相关要点1、疫情防控期间基金业协会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各类业务,邮箱、微信咨询正常服务,但暂停现场咨询、热线电话咨询。
2、针对参与抗击疫情所需的医药卫生类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基金业协会提供基金产品备案申请绿色通道。
3、新登记及已登记但尚未备案首支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支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时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2个月。
4、适当延长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私募基金的各类信息报送更新时限。
基金业协会2月7日发布《关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功能正式上线的通知》相关要点1、基金业协会通过AMBERS系统提供信用信息报告相关服务。
2、会员信用信息报告不得用于公开宣传,具体运用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等的限制规定。
基金业协会2月14日发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相关要点1、为便利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投资者无接触线上查询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情况,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投资者定向披露功能正式上线并增加了投资者登录查询端口,私募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协会信披备份系统查看其购买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报告。
2、基金业协会同时发布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定向披露功能常见问题解答》,针对具有代表性的系统功能问题进行了答疑。
基金业协会2月28日发布《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相关要点1、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要求,公布差异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材料清单,便利申请机构对照准备登记申请材料。基金业协会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者进一步问询,不会就登记材料清单以外事项额外增加问询,做到“单外无单”。
2、2020年3月1日起,基金业协会官网增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流程公示”界面,全流程公示申请机构办理登记进度。
3、自2020年3月1日起,基金业协会官方网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以加强社会监督,便利投资人及市场机构持续全面了解管理人展业情况。
基金业协会3月12日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相关要点1、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具体、有效的事前防范体系、事中管控措施和事后追责机制,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级负责人的廉洁从业管理职责,落实廉洁从业要求。
2、基金经营机构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